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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届选举的三个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21 点击: 次
 

亢村镇关于严格村“两委”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省、市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候选人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1.被判处管制及以上刑罚,正在执行或执行完毕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的;

3.正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未满的;

5.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6.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7.选举前,不作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的;

8.换届期间直接或间接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查证基本属实的;

9.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纪委(监察委)、检察院列入行贿人、受贿人名单的;

10.担任村“两委”干部期间,长期外出不能在村正常工作,或由于身体及年龄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亢村镇将联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候选人资格条件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不符合条件的,劝其退出;对于本人不退出的,按规定取消其参选资格。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也要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按规定宣布当选无效,把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挡在竞选程序之外,切实提高人选质量。

 

亢村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

亢村镇关于严肃村“两委”换届纪律的公告

       为确保村“两委”换届选举风清气正、圆满成功,现就严肃村“两委”换届纪律公告如下:

        一、广大党员、干部、村民要切实做好依法依章参选、公平竞争和有序竞选,严格遵守以下“十个严禁”:

(一)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阻挠等手段妨害党员和村民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严禁以损毁、抢夺票箱、选票或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碍选举正常进行;

(三)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鼓动、煽动党员和登记选民抵制选举或不履行组织选举的法定责任等不正当活动;

(四)严禁党员无正当理由、未经党组织批准不参加选举会议或中途擅离会场;

(五)严禁利用张贴、散发传单、大字报,发送手机短信,在网络等媒体制造、传播不实消息等方式扰乱换届工作;

(六)严禁编造、传播谣言,或利用虚构证据等行为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

(七)严禁以送钱物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八)严禁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换届选举中就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举证、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九)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十)严禁前任人员在换届后以不交印章、账本、档案等形式拒绝工作交接。

       二、具体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的县、乡、村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章开展选举,做到“八个不准”:

(一)不准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徇私舞弊,暗示或授意基层选举工作;

(二)不准违反委托人意愿填写选票;

(三)不准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不准在发放、回收、统计选票中,私自涂改、增加或减少选票;

(五)不准封官许愿,说情打招呼,搞小圈子;

(六)不准对提出要求的选民进行压制、刁难、打击报复;

(七)不准对控告、检举选举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八)不准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或幕后操纵村换届选举,挑拨亲属或党员群众越级上访。

       对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的,要及时作出严肃处理。是候选人(自荐人)的,取消选举参选资格;是党员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亢村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 

亢村镇关于严禁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的公告

       为有效防止和查处村组织换届中的贿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换届选举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在村 “两委”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公告如下:

(一)严禁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或实物等进行拉票;

(二)严禁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

(三)严禁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

(四)严禁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五)严禁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  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

(六)严禁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七)严禁向其他候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八)严禁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九)严禁向选举人赠送或低价转移土地使用权、财物使用权等进行拉票;

 (十)严禁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

       对于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对经查核属实的贿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违反纪律或法律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与、帮助他人贿选的,比照为自己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接受贿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

 

亢村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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